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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环许准〔2024〕14号)

索引号:sthjj -/2024-1106002 公文目录:项目环评审批结果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4〕14号

双柏县鼎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对《双柏县数字花卉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柏子村。建设内容为:新建设1栋占地面积288m2 的锅炉房,设置2台2.1MW/h热水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估算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使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运营期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至项目区外雨水沟。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锅炉废水、冷却水收集后回用,不外排;鲜花浸泡保鲜用水经车间配套的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厨房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园区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项目建设的污水处理站,达《城市污水再生利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锅炉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配套建设的尾气处理设施处理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35m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采取封闭作业、洒水降尘等措施,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限值后排放。

(三)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开挖的土石方全部用于项目区回填及园区综合利用。运营期产生的锅炉尾气收尘、灰渣收集后回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弃包装袋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后定期交由供货厂家回收;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项目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座减震、加强设备维修等管理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请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4年 11月6日